编辑:sx_songjm
2017-05-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现就做好2017年徐州市小升初招生方案公布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对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以义务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着力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组织实施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招生工作意见,科学制定区域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划片方式,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三)规范办学、均衡分班。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和规定,规范招生行为。新生入学编班程序必须公正合理,公开透明,保证平行班之间的学额数量、教师配备、教学条件基本均衡,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等各种名义违规分班。
(四)严控择校、电脑派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公办学校要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行为,按照省市相关规定逐年明显降低择校生比例。进一步扩大热点公办学校空余学额电脑派位试点工作,各地有空余学额的义务教育热点公办学校均应纳入电脑派位试点范围,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与施教区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五)公开透明、阳光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现代化技术手段,组织小学、小升初报名和入学工作。各校的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招生结果和新生分班方案、分班结果等均要公示。要设立咨询、监督举报电话,公布网上举报方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公信力。
(六)把控规模、统筹调剂。各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根据学校教育资源、公办学校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按照消除大班额、大校额工作规划,确定适当办学规模,科学编制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各县(市)区汇总后,于6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报备。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过多或生源严重不足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统筹调剂方案。
三、招生办法
(一)招生时间。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时间安排在7、8月份, 8月20日前结束。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合理、紧凑、高效的原则自行安排,招生时间要控制在15天以内。各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规范开展招生工作。学生家长要按照各县(市)区规定的报名时间,及时到相关学校履行报名手续。凡未能在规定时间到相关学校报名入学的,必须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
(二)入学条件。小学招生入学条件: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和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招生入学条件:小学应届毕业生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延缓入学证明的往届小学毕业生;具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少年和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报名要求。具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明到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学校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报名初中学校的还须携带学生小学毕业证)。选择民办学校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到报名民办学校或当地教育部门指定学校登记、报名。学生父母要对提供的相关证件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有关证件或登记信息存疑的,学校有权提请有关部门查证处理。
(四)施教区确认。坚持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法定监护人的居住房产证明与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公办学校施教区学生的确认办法。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过多时,优先接纳施教区内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学生入学。
(五)残疾儿童入学。视障、听障及智障等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原则上到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其他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六)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随迁子女父母在徐州市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具经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具自谋职业已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现居住地居住不少于一年的居住证明(居住证,已购房产的出具房产证明,租房居住的出具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和房产证明复印件),升入初中的还应出具学生的小学毕业证书。
各县(市)区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统筹安排,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七)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经评审认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适龄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徐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安排入学。
(八)民办学校招生。各县(市)区要指导和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积极引导报名人数超过招收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拿出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进行电脑派位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标准和招生方式等)须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民办学校招生过程和结果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规范、公平。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措施,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密切联系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有效开展宣传引导工作,提高招生信息发布的严肃性、权威性,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平稳有序地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优质均衡的目标要求,努力办好每一所公办小学、初中,通过采用托管、联合办学、集团化发展、校际协作、教师交流、资源共享等多种形式,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家庭困难儿童少年资助工作,绝不让一位儿童少年因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三)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坚决严明招生纪律,维护招生秩序,认真落实“六不准”:不准进行违规和虚假招生宣传;不准以任何名义提前录取学生;不准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组织以择优、选拔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不准以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不准超计划招生;不准以政府、单位、基金会等名义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或其他违规费用。
(四)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坚持“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原则,严禁接收学生借读。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暂无公民身份证号或原公民身份证号不可用的学生,可以先建立临时学籍号,待取得真实可用的身份证号并通过认证后,获得正式学籍号。各校要严格学生学籍信息保密制度,严防违规外泄。
(五)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明晰纪律要求,增强规矩意识,严格执行政策,落实责任追究,加强招生入学工作全过程管理,对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开展自查自纠。
市教育主管部门将开展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项督查,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要求整改,并坚决予以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取消申报各类综合评奖资格;民办学校严重违规的,将在次年削减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招生资格;涉及社会教育机构的,按照行政处罚条例,从严处理;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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